辽宁男子误买“白酒”与老乡共饮,致一死一重伤,家属索赔124万
编辑:admin 日期:2021-03-05 09:54:29 / 人气:
据了解,金某和于某、李某一行人都是老乡,从老家一同前往寿县打工,出门在外几个人都相互照应,慢慢的感情也越来越好。2019年4月29日,外面下着淅淅沥沥的小雨,大家都在租房内休息。眼看就要中午了,金某思量着好不容易休息,不如买瓶酒和大伙一起放松一下。
金某来到工地附近的一家超市,看见货架上摆放了一瓶白色塑料壶、红色盖子的酒,看起来和自己在家喝的酒差不多少,只是瓶子上面没有标志。金某也没有多想,于是拿着酒走到柜台,询问老板价钱,老板伸出5根手指比划了一下,金某付给老板5元钱后,高高兴兴的带着酒回到出租屋内。当天,金某兴致勃勃地叫来于某、李某等人前来喝酒,饭桌上觥筹交错,几人聊得很开心,喝得也尽兴,谁也没有想到,这一瓶1.5公斤的“酒”差点要了他们的命。
第二天,于某、李某突然觉得身体不适,本以为休息一会就好了,可很长时间过去了,迟迟没有得到缓解,之后被送往医院进行抢救。经医生诊断,两人为甲醇中毒。2019年5月1日下午,于某抢救无效死亡,李某因甲醇中毒致重伤一级。
事后,于某家属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店老板和金某赔偿其医疗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共计124万余元。寿县人民法院对此开庭审理,庭审中,金某表示,他在家中喝的酒与其相似,并不知道里面是做燃料使用的液体酒精(甲醇)。于某的同乡段某也表示,辽宁省黑山县当地的散酒都是用塑料壶装的,除了散酒外面没有包装,其他的都有包装,上面也会标注生产厂家、生产日期、品牌、酒的度数等。当天,金某买回的酒和散酒相似,导致他们都以为里面装的是白酒。
法院认为,店老板杨某出售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无中文标明产品所含主要成分的名称和含量的液体酒精,并在金某购买时没有履行告知的义务,导致金某误以为购买的是白酒,与他人饮用。最终导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杨某理应对于某家属进行赔偿。
由于金某在酒瓶上没有任何标志的情况下,购买酒精,存在明显过失,理应承赔偿责任。此外,受害者于某本人饮用酒精前,没有对液体进行识别,故于某也存在过错,可适当减轻杨某与金某的赔偿责任。
最终,寿县人民法院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杨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金某赔偿死者家属16万余元,杨某赔偿死者家属83万余元,余额由于某家属自行负担。3月3日,死者于某家属的代理律师表示,他们将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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