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酒驾摔亡 家属向同桌喝酒者追责:为啥不拦着

编辑:admin 日期:2019-01-19 14:24:09 / 人气:

2018年12月5日早8时许,天空飘了点小雪,田隆灏准备去上班,在小区门口碰见父亲田安娃买了包子回来,让他吃了早餐再去上班,他说有事不吃了便急匆匆走了。谁知这竟是田隆灏与父亲的最后一面——当日下午再见到父亲时,父亲因酒后骑摩托车跌入路边田地再也没有醒来。最令田隆灏寒心的是,父亲出事后,一同喝酒的镇、村干部,面对询问的家属也避而不见。
家属认为一起喝酒的人都应承担责任
“我爸是在喝酒后骑车出的事故,他在酒桌上喝了那么多酒,同桌的人为啥不劝阻?我爸走时要骑摩托车,为啥也没人阻拦一下?如果一起喝酒的人不能护送我爸回家,起码也该给家属通知一下啊。”
田安娃,58岁,商洛市商州区沙河子镇王山村人。2017年10月25日起,田安娃负责商州区麻街镇肖塬村移民(脱贫)搬迁集中安置点项目的监理工作。2018年12月5日,安置项目室外工程完工,镇上干部来到安置点检查工作,施工方中午在项目部招呼大家一起吃饭喝酒,一直吃到了下午3时左右。
今年1月11日,田隆灏介绍说,2018年12月5日下午3点半左右,他接到父亲所在的监理公司负责人电话,说父亲酒后骑车出了车祸。田隆灏赶到出事地点,父亲已被几名村民和120救护人员抬到救护车上。“医生告诉我说人已经不在世了,我打110报了警,等事故处理完到晚上11时,才将我爸拉进商洛医院太平间。”
田隆灏说,当天与他同去的朋友去了项目部,现场已打扫干净,一个人喝得醉醺醺的眼睛都睁不开,另有一人醉倒在里间的床上。他朋友将此人叫起来询问,问出了几个与父亲一起喝酒的几个人的姓名。“不知道他们当天喝了多少酒,第二天给我爸穿寿衣时,一翻身,我爸嘴里流出来的全是酒。”
2018年12月6日,法医作出司法鉴定:田安娃头皮、双眼瞳孔、结膜、口鼻、双耳道、颈、胸、腹、背及四肢未见明显异常。由于尸检表面无明显阳性发现,无法确定死亡原因。
田隆灏和家人不忍父亲再被解剖尸检,便强忍悲痛埋藏了田安娃。
2018年12月10日,田安娃酒精测试结果出来了,血样中乙醇含量为441.53毫克/100毫升,远远超过了80毫克的醉驾标准。2019年1月2日,商洛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商州大队作出事故认定:田安娃无证醉酒后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身亡,负全责。
“我爸是喝酒后骑车出的事故,他在酒桌上喝了那么多酒,同桌的人为啥不劝阻?我爸走时要骑摩托车,为啥也没人阻拦一下?如果一起喝酒的人不能护送我爸回家,起码也该给我们家属通知一下啊。”田隆灏查看父亲的手机,发现父亲在吃饭时拍了一张照片:多人围坐一桌,桌上摆着多双筷子,一次性塑料盒装的菜,还有一瓶开封了的五粮原浆酒及多个一次性杯子。
据田隆灏讲,照片中拍到的三个人分别为麻街镇党委干部陈某,肖塬村干部闵某和驻肖塬村第一书记赵某。另据田隆灏的亲友拍到的视频以及打探的消息,当日参加喝酒的人还有:麻街镇干部王某,肖塬村文书闵某某,另有施工方的鱼某、林某、刘某和两名挖掘机司机。
“我觉得他们对我爸的死应该承担责任。”2018年12月7日,田隆灏将镇、村干部上班时间聚众喝酒,致父亲出车祸死亡一事反映给了商州区政府,商州区常务副区长冯朝勇作出批示,要求麻街镇政府调查此事并答复群众。一个多月过去了,田隆灏等人并没有收到麻街镇政府的官方回复。
死者亲属给村医鞠了一躬
感谢村医村民出手相救
“和我爸一同喝酒的人,有几个人还是干部,出事后只有您出手相救,这种恩情,我一辈子也不会忘记”
1月11日下午,华商报记者和田隆灏来到了田安娃出车祸的地点——肖塬村四组,这是一条南北走向的通村水泥路,宽约3.5米,比路两边的田地高出约1米,田安娃所骑摩托车仪表盘外壳至今还落在地里,地里面平平整整,没有乱石。从田安娃摔亡的地方向北400余米,就是他负责监理的移民搬迁小区。
70岁的村民田老太介绍,出事当天没下多少雪,水泥路面上还是干的,她和老伴当时就站在自家门前,远远看到田安娃骑车由北向南在路的右边行驶,突然一下左拐,掉到了路边的地里,老伴赶紧跑过去救人。“一起救人的还有几个村民,村医王增强也去了,他应该知道得多一点。”
王增强,56岁,他所在的肖塬村卫生室紧挨着移民搬迁小区,离项目部仅几十米。他讲述了当天参与抢救田安娃的经过。
“那天我去商洛市,坐班车返回时瞌睡了,突然前面人喊:有人栽到地里去了,我一下子惊醒,赶紧下车救人。班车距离出事地点大约八九十米的样子,我走近一看是田安娃。当时还来了几个村民,大家抬起摩托车,把田安娃的一条腿从摩托下抽出来,把人平放在地上。我检查发现情况不妙,于是让大家不要动现场,并让人坐上班车到项目部报信。等我跑回卫生室拿来听诊器一听,田安娃已经没有心跳了,我就赶紧给他做人工呼吸。当时有人说,人都没了还做啥人工呼吸?我连续做了四次人工呼吸,都没起作用。”
听完王增强的话,田隆灏深深给村医鞠了一躬,说:“和我爸一同喝酒的人,有几个人还是领导干部,出事后,只有您和村民出手相救,这种恩情,我一辈子也不会忘记。”过了两天,田隆灏来到肖塬村卫生室,给王增强送了一面“医者仁心”的锦旗。
记者采访
工作日午间是否聚众喝酒
镇干部借故离开
纪委干部挂断电话
田隆灏认为,麻街镇部分党员干部无视党纪法规,于工作日午间聚众喝酒,他们应该对父亲的死负有一定责任。
1月11日下午5点半左右,华商报记者与田隆灏来到麻街镇政府,在二楼碰到该镇党委干部陈某。记者向他询问那天喝酒的事情,陈某称自己只是去吃饭,没说上几句话便称要上厕所,匆匆下楼就往院子外面走去。一直等到下班时间过了,记者也没等到陈某回来。
1月14日9时许,华商报记者再次来到麻街镇政府了解情况,镇党委书记让综治办主任曹华文解答此事。当时镇上刚开完会,记者请其帮助找来被指参与喝酒的镇干部陈某和王某了解情况,曹华文出去找了一圈回来说二人都下乡去了。据曹华文介绍,田安娃的事发生后,镇政府主要领导曾对家属做过安抚工作,镇纪委也有人调查过此事。记者询问调查结果,曹华文称纪委干部也下乡去了,自己并不知情。华商报记者留下联系方式,请曹华文转告镇纪委干部回来后给记者做个回复,但至发稿前一直未收到任何回复。
随后,记者去了肖塬村村委会,工作人员称,村干部和第一书记分别去镇、区开会了。为了弄清楚田隆灏提供的名单里一起吃饭的那些镇、村干部究竟有谁,1月15日下午,记者分别拨打了这些人的电话。
依照镇上公示牌上的信息,华商报记者首先拨通了麻街镇党委干部陈某的电话,听到记者表明身份后,对方回答说找错人了,迅速挂断了电话。记者发短信给陈某也没收到回复。
麻街镇干部王某接到电话后说:“这个事情我们正在协商,没必要给你过多解释。”
驻肖塬村第一书记赵某称自己不认识田安娃,出事当日下午2时左右,他去吃了一碗面就走了。当时有人在桌子上趴着,喝没喝酒他不知道。
肖塬村干部闵某电话一直无人接听,给其发微信也未回复。
肖塬村文书闵某某称:“我11月底才出的院,当天和村干部在学校录信息,中午在学校吃的饭,当天还挂了针,医生不让抽烟喝酒。田安娃出事当日下午两点多,我因有事到项目部找驻村书记赵某,去的时候酒局已经结束了,遇见田安娃时他挺高兴的,还与我打了招呼。我当时只待了两三分钟,问完话就离开了。田安娃人挺好的,听说他出事后我还到出事地点去看了一下,这么好的人咋说没就没了。”
随后,记者给麻街镇纪委干部张某打电话,说明身份后电话直接被对方挂断。
监理公司
曾告诫过监理员不能在上班时间喝酒
会对死者进行部分赔偿
1月14日下午,记者来到肖塬村移民搬迁集中安置点施工单位,负责人李彦平称林某是该公司的项目经理,鱼某是项目部临时工,和公司没有关系,至于刘某等是做什么的他并不清楚。李彦平称,事情如果出在工期内公司可以协助处理,但该工程已经完工验收,喝酒属于个人行为,公司没法介入。
1月15日下午,记者给施工方的几个人打电话询问情况。林某称自己没参与喝酒,鱼某称“无可奉告”,刘某则说,当天工程完工了,11时许他就在自己房子独自喝多睡着了,啥情况他不知道。刘某称自己喜欢喝酒,经常把自己喝高。
田安娃应聘的监理公司负责人麻建军称,2018年9月28日,该移民搬迁小区主体工程完工通过验收。室外工程按程序要设计、建设、监理、施工四家单位到场才能进行验收,监理公司至今未接到关于验收的通知,也未派人参与验收。“当日下午15时26分,鱼某给我打电话说田安娃喝了酒骑车栽了,他已给120打过电话。鱼某估计也喝了酒,吐字不清,说话含含糊糊。”麻建军说,“当时我还在洛南,我一听又气又急,一边往回赶,一边给田安娃的儿子田隆灏打电话说明此事。在半路上,我们迎面碰上了往下走的车,我们拦住车看了一下,车里有四五个人喝得醉醺醺的。我在肖塬村几次碰到过陈某、鱼某等人在工地喝酒,我怕影响工期、误事,曾经多次劝过他们,也没有引起重视。”
麻建军称,曾经告诫过监理员不能在上班时间喝酒,田安娃出事后公司立即召开会议,提醒工作人员引以为戒。田安娃是在上班时间出的事,公司会对田安娃进行部分赔偿。
律师建议
死者自身存在一定过错
可走司法渠道向一起喝酒的人追责
陕西秦南律师事务所律师徐超建议田安娃家属,可考虑走司法渠道向一起喝酒的人追究责任。他说,在喝酒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中,有以下四种情况同桌喝酒的人须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一、强迫性劝酒;二、在明知对方身体有疾病或者对方已经明确表示身体不适的情况下仍劝其饮酒,或者未尽到劝对方少饮的提醒义务;三、未将醉酒者安全送达;四、酒后驾车未劝阻导致发生车祸等损害。
结合本案,徐超认为同桌喝酒的人未对死者过量饮酒的行为进行有效的劝阻,也未将死者安全护送回家,对死者酒后驾驶摩托车的行为也未进行劝阻,最终导致了死亡结果的发生。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八条“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本案中同桌喝酒的人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具有共同的过失,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的规定,死者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未能有效地辨识和约束自己的不当饮酒及驾车行为,其自身也存在一定的过错,故应在一定程度上减轻同桌喝酒人的赔偿责任。
1月16日上午,华商报记者从商州区政府机要室了解到,田安娃的儿子田隆灏1月14日下午将反映材料再次上交区政府后,常务副区长冯朝勇再次批示麻街镇政府调查。
责任编辑:王程央(EN0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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