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3人地下“种酒” 欲骗60万拆迁补偿被判刑
编辑:admin 日期:2018-10-23 09:57:52 / 人气:
楚天都市报讯(记者余皓通讯员冉利咸)在得知拆迁信息之后,打“种房”的歪主意常见,没想到有人会打起“种酒”的歪主意。昨日,记者从省高院获悉,恩施州利川市法院近日对一起因谎填窖酒信息欲骗取搬迁补偿款的诈骗案宣判,3人被判刑。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5年上半年,利川市政府发布征收本市某社区部分土地的相关公告,村民李某位于小地名“千担坝”的责任地在政府征收范围之内。被告人张某、张某某、陈某三人为获取补偿款,于2016年至2017年上半年期间,先后三次在村民李某征收的责任地里共窖藏白酒3万斤。
2017年 8月 3日,张某指示陈某与该市国土局签订补偿登记表时,故意将窖藏白酒的时间提前至政府拆迁公告发布之前,填写的时间为2001年3月。2017年8月4日,某社区对地下窖酒进行登记公示,明确陈某登记的窖藏白酒数量为3万斤,共计应补偿60万元。2017年8月9日,政府组织对征收土地范围内李某责任地里的地下窖酒进行起酒搬迁。起酒过后,因有人举报,公安机关介入调查,导致张某、张某某、陈某三人的地下窖酒补偿款未发放。此案案发,张某等三人落网。
利川市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张某某、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张某、张某某是主犯,被告人陈某是从犯。3名被告人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使犯罪目的未能得逞,是犯罪未遂,因未造成损害后果,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张某、张某某、陈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分别判处被告人张某、张某某有期徒刑四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责编:刘志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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