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别重逢,一男子在同一地点被同一交警队逮住三次!

编辑:admin 日期:2019-04-20 16:33:14 / 人气:

滕州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值勤二中队民警在学院路与大同路交叉口附近执勤,发现李某涉嫌酒后驾驶一辆小型轿车,于是就上前拦截要求其停车接受检查。现场经酒精呼气检测,李某体内酒精含量为49mg/100ml且无法提供驾驶证。
随后,民警进一步核查,发现李某驾驶证已被吊销,原因是他在2017年12月24日,因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滕州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值勤二中队民警在该路段查获。
后经查询得知,李某曾于2016年3月24日,因饮酒驾驶机动车被值勤二中队民警在该路段查获;2017年12月24日因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还是在该路段被值勤二中队民警查获,并被处行政拘留、吊销驾驶证的处罚。而此次,李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已是第3次被值勤二中队民警查获。
目前,李某因涉嫌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和驾驶证被吊销期间仍驾驶机动车两项严重交通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给予李某行政拘留十日、罚款2000元,并吊销驾驶证的处罚。
酒驾、醉驾处罚!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给予记12分、1000-2000元处罚,并处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给予5000元处罚、吊销机动车驾驶证(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并处15日拘留;
再次酒驾(也就是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给予2000元处罚、吊销机动车驾驶证(2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并处10日以下拘留;
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给予吊销机动车驾驶证,追究刑事责任, 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给予吊销机动车驾驶证,追究刑事责任, 10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枣庄警方提醒广大司机
“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
原则一定要谨记
切勿心存侥幸
不然最终吃亏的还是自己

现在致电 0570-2233888 OR 查看更多联系方式 →

Top 回顶部